审理法院:山东青岛城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鲁0214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2020年2月19日
案由:贩卖毒品罪
1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李某庭,男,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于山东青岛,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青岛城阳区。
2015年1月5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2016年5月1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2019年十月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十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青岛城阳区看守所。
2审理经过
山东青岛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庭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认罪认罚)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青岛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职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庭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控方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庭在该坐落于青岛城阳区李家曹村北侧的厂房传达室内,以冰毒和现金为买卖代价,与某女甲发生性关系,支付给某女甲冰毒二小包、人民币100元;2016年9月2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庭在该坐落于青岛城阳区李家曹村北侧的厂房传达室内,以冰毒和现金为买卖代价,与某女乙发生性关系,支付给某女乙冰毒二小包、人民币400元。被告人李某庭于2019年十月十日被抓获归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有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别建议、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觉得,被告人李某庭以毒品作为有偿买卖的代价,换取与别人发生性关系,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4辩方建议
被告人李某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庭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建议:
1、被告人李某庭当庭自愿认罪认罚;2、该无前科,系初犯,涉案毒品数目较小;3、该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
5判决结果
本院觉得,被告人李某庭以毒品为对价与别人进行性买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了解,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合,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庭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建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行为的社会风险性及控辩双方的建议,根据《中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1、4、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