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续签劳动合同未提前一个月公告,用人单位是不是需要承担责任?
一般而言,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不是《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职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员一个月薪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未提前一个月公告的,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但,部分区域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特殊规定,比如,在北京区域,依据《北京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 30 日将终止劳动合赞同向以书面形式公告职员,若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未提前一个月公告的,则依据《北京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以职员上月日平均薪资为标准,每延迟 1 日向职员支付 1 日薪资的赔偿金。
摘录自《企业劳动合规百问百答》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