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姗和傅-俊原本是一对男女朋友,毕业后便在一块居住。
2003年初,两人看中了一套产品房,计划用两人一同的储蓄10万元支付首付。傅-俊因工作忙,李-姗一个人一人办理好了所有些购房手续,并支付了10万元的首付。叫人意料之外的是,没过多长时间傅-俊爱上其他人,并决定和李-姗分手,供应两人合买的房屋折现。
傅-俊提出变卖房地产的需要自然得不到李-姗的赞同。无奈之下,傅-俊只好偷偷地拿出购房合同到中介公司供应。但因为合同书上写的是李-姗的名字,没一家里介公司能受理。傅-俊只好诉诸法律。可是因为购房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是李-姗的名字,而且傅-俊又很难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房屋是他和前任女朋友一同的积蓄买的,法院最后判房地产归李-姗一人所有。
律师剖析:本案的重点是房地产证上所署的购房人的名字到底是哪个。若是两个人合买的,就一同享有,应是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按国内现行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一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一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一同共有多存在于具备特殊关系的人之间,如夫妻、家庭之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些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分割共有财产,第一应判断共有关系的类别,即是一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不可以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些,应当认定为一同共有。可以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证据有共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份额等。
本案中所涉及房子是以李-姗个人名义买的,那样房地产就归个人所有。根据情理来讲,假如另一方也出钱了,应该归还另一方钱财,但首要条件条件是未签署购房合同书的一方需要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其中的成本。假如没证据的话,就没办法收回房地产。
律师提醒:未婚同居最好签署财产协议
在有关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中,假如只是需要解除同居关系的话,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假如中间牵涉房地产纠纷,譬如说两人分手后,一方一直赖着居住而不走的话,可以从居住权的角度向法院诉讼,需要腾房。假如两人未婚同居的话,最好能签署一份同居协议或者同居期间财产协议。假如不可以提供上述协议的话,最好是能在发生纠纷时准时找出证据来证明,而且在买房的时候也可以同时签署两人的名字,或是进行公证来防止以后的房地产纠纷。
除此之外,在国内,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据国内法律规定,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不受法律保护。